(1)在符合第(2)款的划定下,排水事务监视可在任何公道时间为以下目的进入用户的处所─ (a)为了对厘定排污费及工贸易污水附加费的收费率的所需资料进行核实;及
第463章 第10条排水事务监视进入处所的权力
水费(供给专用以冲厕的水的水费除外)的全部或部门,排水事务监视须在用户或代办代理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减收、免收或退还有关的排污费或工贸易污水附加费(如有的话),以令该等排污费或附加费,是以水务监视实际就其征收水费的水量为计算依据。 (1994年制定)
(a)妨碍排水事务监视行使本条所赋予的权力;或
(3)凡排水事务监视在用户的处所留下用以量度废水的水量或收集废水的样本的设备,任何人均不得干扰该等设备。 任何人所使用的水如非由水务监视供给,但在其内使用该水的处所已接驳属于政府并由政府维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以便将废水从该处所排出,则该人须缴付排污费及工贸易污水附加费 (如合用的话),如同他是用户一样,而排水事务监视为了厘定有关排污费及工贸易污水附加费的款额,须对在该处所内使用该水的用量作出估计,该人亦须向政府缴付按照该项估计厘定的排污费及工贸易污水附加费
第463章 第11条其他水源
(b)违背第(3)款的划定而干扰有关设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2)除非用户或代办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有关申请所涉及的缴费通知书的发出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向排水事务监视提交申请,而该项申请有足够证据使排水事务监视得以作出决定,否则不得批准纯粹就排污费而作出的减收、免收或退还
(b)有关处所并非接驳属于政府并由政府维修的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 (c)水管漏水,或耗水量记实有错误;
(a)行业、业务或制造业种别有所改变;
(1)凡排水事务监视信纳有下列情况,他可就所涉及个案减收、免收或退还全部或部门排污费或工贸易污水附加费─
第463章 第9条用度的减收等
(iii)该文件内所述明的事实记实是在该文件内所述的时间作出及编制;及(b)该文件须为该文件内所有其他事宜的证实。 (3)凡有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出示及获接纳为证据,法庭如以为适当,可自行或应有关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请,传召签署该文件的人,及就该文件的标的讯问该人。 (2)除非处所占用人同意,否则排水事务监视不得进入住宅处所。 (4)任何人─
(b)量度排放于公用排水渠或公用下水道的废水的水量或收集如斯排放的废水的样本。 (2)在向法庭出示第(1)款所述的文件时─ (a)该法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
该笔工贸易污水附加费的性质及其他详情;及
。 (1994年制定)
(i)该文件是在排水事务监视在该文件内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签署的; (ii)该文件内所述明的事实是真确的;及
(d)该笔工贸易污水附加费仍未缴付,则该文件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加证实。